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警示:选择“美容”之前须读
发布日期:2016-05-04 23:29:51    点击量:1499
春节前,C小姐花一万多元在某美容院做隆胸术时,向乳房内注人了韩国产“人造蛋白脂肪”,结果发生感染,C小姐持续多日低烧。
C小姐投诉到工商分局,经工商分局调查认定:该美容中心只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皮肤护理许可证,没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美容许可证,属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并且使用无中文说明的、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手术植人物,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该美容中心积极配合,愿意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双方同意在工商分局调解下和解,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该美容中心赔偿C小姐人民币 34万元,并停止营业。
[评析]
本案中美容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l 违法经营医疗美容。根据我国有大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都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特别是医疗美容,由于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所以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颁发医疗美容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医用产品不合格。医用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当医用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其担保义务时,就构成了产品缺陷,其结果可能造成对病人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证和说明义务。医疗美容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涉及医用产品的使用利,往是被动的,消费者通常不能直接看到医用产品的标志和说明书。在这种情况下,医用产品质量的说明的义务便由生产厂家转移给了医疗机构,即医疗美容人员在实施治疗前,应当尽说明的义务。手术时表现为手术同意书中写明对手术植人物的产品质量的说明。如果医疗美容机构作了不正确的表述,或者没有履行说明的义务,就会由此误导美容者,给美容者造成损害的。
由于医用产品的缺陷和施用者的过错造成病人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