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庹庹说|评《医脉通》文章 “术前未找家属签字,患者死亡,医生被停业警告,赔了91万后家属报警追究刑责”
发布日期:2021-07-29 00:11:49    点击量:1295

  

2021717日,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在医脉通上发表了文章术前未找家属签字,患者死亡,医生被停业警告,赔了91万后家属报警追究刑责  文章的最后附注“顾问律师: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为该文章进行法律背书。

上述的信息给读者传达的信息是,该案件的结果:其一、患者死亡;其二、医生被停业警告;其三、医院赔了91万;其四、赔了91万后家属报警追究刑责。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术前未找家属签字”。真是混淆视听,影响极坏,相关部门应当介入,对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备注的“法律顾问”及平台“医脉通”进行调查,进行严肃的查处。

“案件回顾”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医疗行为过错:“1.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意外个人史,肝硬化并上消化道出血、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门静脉高压诊断明确,治疗难度大;2.医方术前评估不当,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在检查、用药、血液制品的准备应用对于患者疾病的针对性不够;3.医方术前委托告知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高风险手术无家属同意签字;4.患者肝硬化首次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术前经外院治疗病情已缓解,医方行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指征不明确;5.医方采用的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

从上述记载看 “医方术前委托告知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高风险手术无家属同意签字”仅仅是鉴定专家认为的医方过错之一。显然,“告知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高风险手术无家属同意签字”肯定不是患者死亡的原因,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是“2.医方术前评估不当,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在检查、用药、血液制品的准备应用对于患者疾病的针对性不够; 4.患者肝硬化首次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术前经外院治疗病情已缓解,医方行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指征不明确;5.医方采用的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即医方做了不应当做的手术、手术前的准备和风险认识不足、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才是患者死亡的原因。

作为医生“奔走的急诊老刘”应当十分明白这个道理,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无非是想博人眼球罢了,但对于“广大的医务人员”,甚至不明就理的群众,留下的是“满满的负能量”-“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人民法院”不公正。不仅如此,他还给出了“馊主意”,“经验一:内科慢性病治疗见好就收;经验二:让患者求着医生手术,而非医生追着患者。”将医生的职业道德远远的抛诸脑后,医师的誓言“自觉维护医学的尊严和神圣,敬佑生命,平等仁爱 ,患者至上,真诚守信 ,精进审慎,廉洁公正,终身学习,努力担当增进人类健康的崇高职责。以上誓言,谨记于心 ,见于行动。”在他心里早已没有了地位,作为一位老医生,如不严肃查处,将会是带坏新的一代。

该文章还引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 )有关“医疗事故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看来,的确是有法律人背书。

作为“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的向律师,您应当也能读懂“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吧?患者死亡是不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方术前评估不当,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在检查、用药、血液制品的准备应用对于患者疾病的针对性不够;患者肝硬化首次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术前经外院治疗病情已缓解,医方行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指征不明确;医方采用的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 是不是有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而具备追诉条件呢?更何况,即使不构成追诉条件,患者的家属报警有问题吗?如何说作为医生的“奔走的急诊老刘”说的情绪的话情有可原的话,作为法律人,其作为向社会传达的是满满的负能量,违背法律人的道德底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典并没有将“医务人员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作为常规,只是将“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特殊情况作为告知的例外。本案中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的是“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患者是清醒的,应当不存在医务人员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术前委托告知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高风险手术无家属同意签字”作为医疗的过错,明显与法律规定相异,这也提醒我们的鉴定专家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但作为律师,作为自称为专业律师,不应当不知晓该规定。

如上所述,该文章从标题到文章的观点,明显与案件的事实相悖,“医脉通”作为较为知名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其传播的信息不但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相反似乎是为了迎合某种情绪,结果可能破坏医患关系。有关部门应当对平台的该行为予以调查,给予相应的处罚。

 “责任不及医生”的时代已经过去。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医务人员也不例外。一个医务人员,不能因为好心,但存在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过错免责。医务人员应当明白,医务人员承担的是专家责任。您是医务人员,就推定您具备与其资格、职务、职称相对应的业务能力,即便因为过失导致患者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导致患者严重损害,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注:① http://news.medlive.cn/all/info-news/show-180088.html?hashid=11830513434476&checkid=964380063735225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