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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师让患者到民营医院检查问题调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7-08-23 09:35:20    点击量:2216
庹明生博士
转发该文目的是让关注这件事的人能更正确理解“处理决定”的文本含义。另附相关的政策法规目录也只是为愿意更深层次探讨的人节省时间,本人暂不对该事件发表任何意见。
2017年8月23日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
为贯彻落实全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动员会议精神,及时回应媒体反映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师让患者到民营医院检查的问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和宁夏慈济老年病医院(以下简称慈济医院)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调查情况
慈济医院是北京金加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2013年8月7日经原自治区卫生厅批复,同意设置、批准筹建的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2015年7月6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床位200张。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1591名在编在岗职工,以代持股方式,持有宁夏慈济医院有限公司80%股额。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与慈济医院为托管关系。2016年10月24日宁夏慈济医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6名代持股人同意转让股权给宁夏凯祥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但未执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违规参与慈济医院设置,二是公职人员违规持有民营企业股份,三是部分医师违反多点执业和行业作风规定,四是慈济医院人员资质目前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处理决定
(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立即终止与慈济医院的管理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公立医院公益性质,责成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立即终止与慈济医院的管理关系。同时终止与其它民营医疗机构的类似管理关系。
(二)立即启动对慈济医院医疗机构校验程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立即启动医疗机构校验程序,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慈济医院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期间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三)立即注销相关医师在慈济医院第二执业地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要于1个月内,申请对在慈济医院多点执业的持股医师,注销其在慈济医院的执业地点。
(四)将部分公职人员违规持股、违反行业作风等问题移交宁夏医科大学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问题清理整治的通知》(宁纪发[2015]98号)要求,依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将公职人员违规持股办医疗机构、违反行业作风等问题移交宁夏医科大学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积极应对处理决定发布后的各方反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要做好参股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整改期间医疗秩序不乱,医疗质量不降,患者权益不损。同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走向,积极应对媒体反应,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来源:http://www.nxws.gov.cn/web/news/newsview.do?id=18674
 
附:相关的政策法规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4、《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问题清理整治的通知》(宁纪发[2015]98号)
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7、《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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